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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西宁市科技计划项目资金分类投入及
后补助改革实施细则(修订)》的通知
西宁市科学技术局:http://www.ouralu.com    来源:    创建时间:2018/1/4 10:36:12    

 


  西宁市科技计划项目资金分类投入及

后补助改革实施细则(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西宁市贯彻<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纲要>实施方案》和《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创新驱动发展实施方案》要求,为进一步改进规范科技计划项目资金分类投入及后补助机制改革的实施,结合近年来的试点实践经验,特修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科技计划项目资金采取分类投入,对公益、民生类、重点技术领域重大科技研发等政府导向类科技项目,继续采用财政资金先期投入、直接补助的方式予以支持。对以科技成果工程化、产业化为目标任务的市场导向类研究开发项目,采用项目资金后补助投入方式予以支持。

第三条 市科技局归口管理的西宁市科技资金项目适用本细则。

第二章 政府导向类项目

第四条  政府导向类科技项目采用财政资金先期投入、直接补助的方式。

第五条  政府导向类科技项目重点支持农业科研、生态环保、教育医疗、城市交通等领域和纳入政府发展规划的重点产业技术创新、公共服务平台建设、软课题研究等科研项目。

第六条 政府导向类项目由西宁地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组织实施。

第七条 政府导向类项目按照《西宁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实施管理。

第三章 市场导向类项目

第八条  对市场导向类科技项目,主要是以科技成果工程化、产业化为目标任务,具有量化考核指标的研究开发类项目,采取后补助的方式予以支持。

第九条  后补助是指从事研究开发和科技服务活动的企业先行投入资金,取得科技绩效,通过绩效考核后,给予经费补助的财政资助方式。

第十条 后补助项目实施主体必须是在由西宁地区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具备较强的研发投入能力、项目组织管理能力,能够承担相应风险;与科研院所、高校建立产学研合作关系;无不良信用记录。

   第十一条 后补助项目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符合我省产业发展政策和省、市科技发展规划;

()目标明晰易考核,预期经济社会效益显著;

()项目在实施期内取得研发预期要达到的科技绩效,并经市级科技成果管理部门进行科技成果登记;

(四)承担后补助项目的企业必须与科研院所开展产学研合作。

第十二条 项目研发取得的科技绩效包含:

()获得国家重点新产品认证、国家有机或绿色食品认证;

()获得新药开发、医疗器械开发、保健食品开发批准文号;

()获得省级以上有关部门农作物新品种、新型农药、新型肥料审批或认定;

() 获得高新技术领域重点新产品审批或认定;

()获得省级以上企业技术标准审查批准;

()获得专利授权、软件著作权;

()获得市级及以上科技成果认定;

()其他符合条件的科技绩效。
  第十三条 后补助项目按照以下程序管理: 

()市科技局发布年度项目申报指南,并确定年度后补助计划支持预算。

() 项目申请单位按照指南要求,编制项目申请材料,经企业所在县区或园区科技管理部门推荐后报送至市科技局。

()市科技局对符合指南要求的项目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并经专家咨询论证,择优确定科技项目。按照项目单位自行确定的研究内容、技术经济指标和预期成效下达项目计划,并签订合同。

()项目承担单位根据项目计划,自筹经费(不含其他财政性补助经费)组织项目实施和管理,市科技局不组织项目实施过程中的管理。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在项目按期完成后,提交市科技局进行科技成果评价,并进行科技成果登记备案。除不可抗力的原因外,项目实施一律不得逾期。

()科技成果登记后,由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委托具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对企业的研发投入进行审计,对项目产生的应用效果、取得的经济社会效益、知识产权的形成、科技人才培养和队伍成长等方面情况出具绩效评价报告。

()市科技局根据财务审计和绩效评价报告,遵循多投多补和绩效优先原则,确定后补助资金额度。最终由市科技、财政局、监察部门共同召开业务联席会议研究,上报市政府主管领导审定。

()审定通过的项目,经公示无异议后,由市财政局、市科技局下达经费计划,当年予以一次性补助。补助资金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企业研发投入核定与后补助资金支持

第十四条 企业研发投入是指企业在此项目执行期内发生的用于研究开发的各项费用,主要包括:

()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

()直接从事项目活动的人员劳务费;

()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

 ()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摊销费;

()专门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

()研发成果论证、鉴定、评审、验收费用;

()委托其他单位和个人进行科研试制的费用;

()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它费用,包括: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等。

第十五条 下列费用开支不得核定为研发经费:

()企业的开办费用;

()基础设施建设和生产经营场地的购置或租赁费用(农业项目用于试验、示范流转土地费用不包含在内);

()生产设备的购置费用;

()生产性原材料采购费用;

()广告和销售费用;

()行政办公费用。

第十六条 要按照《西宁市应用和产业技术研究开发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对研究开发费用实行单独核算,专户归集,规范经费账务处理。

第十七条 后补助项目必须在投入研发经费开展项目研究的基础上取得科研产出。补助资金包含科研产出补助和研发投入补助两部分。后补助项目的补助资金额度最高50万元,最低5万元。

第十八条 科研产出补助是指项目实施过程中所取得的专利、成果、软件著作权、企业产品技术标准等的补助。科研产出补助按照成果研究达到国际领先水平10万元,达到国际先进水平7万元,达到国内领先水平5万元,达到国内先进水平3万元,达到省内领先水平2万元,达到省内先进水平1万元;项目实施期内取得授权发明专利3万元,授权实用新型专利1万元,取得软件著作权2万元,备案省级以上企业产品技术标准2万元进行核算。取得多项成效的可叠加计算,达到国际水平的叠加不超过15万元,达到国内水平的叠加不超过10万元,达到省内水平的叠加不超过5万。

第十九条 研发投入补助是按当年确定的资助比例核定补助金额(资助比例=(年度后补助资金总额-科研产出补助总额)/经审计核定的企业研发投入总额*100%)。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管理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并广泛接受社会监督。对检查中发现的财政违法行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一条  单位存在弄虚作假、伪造成果、以不当方式骗取财政资金的,采取记入不良信用记录的处理措施,并将信用记录作为今后遴选西宁市科技计划项目承担单位的依据;存在不良信用记录的单位三年内不予立项支持;已经获得后补助经费的,予以追回。

第二十二条  家、中介机构、第三方机构在后补助管理中存在弄虚作假等违规行为的,视情节轻重,可以采取宣布其出具的相关结果无效、通报批评等处理措施,并将违规记录作为后补助管理遴选专家、中介机构、第三方机构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三条 bt365体育在线注应当及时公开补助经费支持单位、补助情况、违规行为及处理结果等,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由bt365体育在线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自201741日起施行,原试行方案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