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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bt365体育在线注信息公开指南
西宁市科学技术局:http://www.ouralu.com    来源:    创建时间:2015/7/31 11:41:28    

为推进政务公开,增加行政活动的透明度,加强和改进工作,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我局编制了《bt365体育在线注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除依法免予公开之外,需要获得我局政府信息公开服务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建议阅读本《指南》。本《指南》每年更新一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在我局西宁科技信息网(http://www.ouralu.com )上查阅本《指南》。

局办公室负责本局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

一、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我局主动向社会免费公开的信息主要有以下9类:

  1.概况信息。包括总体情况、机构职能,领导简历、分工和重要活动、讲话。

  2.法规文件。包括由负责执行的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我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有关文件。

  3.发展规划。包括科技发展中长期规划、科技专项规划及相关政策;年度工作、重点工作、阶段性工作的计划。

  4.工作动态。包括科技动态;政务公告、公示。

  5.人事信息。包括干部任免公告;公务员招录、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招聘;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表彰和奖励。

  6.财经信息。包括市本级年度科技计划项目及经费安排情况。

7. 行政执法。包括负责实施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确认、行政给付、行政裁决等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依据;行政执法及行政复议等情况。

8.公共服务。有关面向公民、企业和其他经营者及涉外服务方面的信息。

  9.其他需要公开的信息:除上述8类信息以外认为需要公开的其他信息。

以上主动公开的信息具体参见本部门编制的《bt365体育在线注信息公开目录》(以下简称《目录》)

  公开形式

   对于主动公开信息,我局主要采取在西宁市科学技术局网http://www.ouralu.com 公开形式。

我局还将采用以下辅助方式主动公开政府信息:

  政府公报、新闻发布会等形式和报纸、广播、电视等公共媒体主动公开政府信息

  公开时限

我局网上公开的信息,除概况信息、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发展规划、行政执法依据、行政事业性收费、公共服务等信息长期留存。超过留存期的信息,将不再继续通过网上公开,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到我局查阅。

二、依申请公开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可以向我局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我局依申请提供信息时,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状态进行提供,不对信息进行加工、统计、研究、分析或者其他处理。

受理机构

我局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相关信息如下:

机构名称:市科技局办公室

咨询电话:09710-8230522 

传真号码:09710-8230519

办公地址:西宁市南关街43号,市政府4楼东侧bt365体育在线注

邮政编码:810000

电子邮箱:xnljp@sina.com

咨询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上班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㈡申请程序

⒈提出申请

申请人向我局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填写《西宁市科学技术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

为了提高处理申请的效率,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应尽量详细、明确。若有可能,请提供该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发文字号或者其他有助于确定该信息的提示。

本局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方式提出的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相应的服务业务。

申请处理

我局办公室收到《申请表》后,向申请人出具回执。能够当场答复的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下列书面答复:

1.属于公开范围的信息,告知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2.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3.依法不属于我局公开或该信息不存在的,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信息公开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4.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领导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期限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

5.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

6.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我局受理机构须在征求第三方的意见后,将有关情况答复申请人。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期限内。

申请内容含有不应当公开的信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将可以公开的部分提供给申请人。

收费标准

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可以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并将收取的费用全部上缴财政。收费的标准按照国家物价与财政主制定的标准执行。

三、监督方式及程序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我局未依法履行政务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我局违反政府信息公开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