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青海省科技进步条例》主要思路
1、与青海省科技实际相结合。
根据国家法,围绕省委提出的推动“跨越发展、绿色发展、和谐发展、统筹发展”的战略部署和“生态立省”、“科教兴青”、建设“科技强省”的目标,全面分析我省在推动科技进步方面的优势和劣势,结合我省“生态地位重要、能源矿产资源富集、科技相对落后、亟待从资源依赖型经济向创新驱动型经济转变”的省情,规定科学技术进步工作应当实施科教兴青、人才强省战略,坚持绿色引领、开放创新、重点跨越、能力突破、促进转化的指导方针,构建具有本省特色的区域科技创新体系,推进创新型青海建设。
2、明确政府职责。
这是基于我省当前除州、地、市(地级市)以外,县(区)的科技管理部门都是与文教卫生、社会发展或者农牧部门合署办公,这种机构设置不利于基层科技管理部门开展相关工作,为此,在《条例》第四条和第五条明确了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职责。
3、突出技术创新体系中企业的主体地位。
企业要成为技术创新的主体,必须要有适宜其发展壮大的市场环境和进行公平竞争的政策环境。各级政府部门一方面要认识到企业是技术创新的主体,是科技成果应用的主体,另一方面应当积极培育和调动企业参与科技进步的积极性,并保障其在参与过程中处于平等竞争的主体地位。因此《条例》中将企业技术进步单列一章,突出科技创新主体和相应鼓励政策;与科研机构、高等院校等合作,提升技术创新能力;有利于企业技术创新的激励机制等内容。
4、加大科技投入。
财政投入是推进科技持续发展的重要前提和基本保障,是社会投入和产业发展的风向标,导向作用明显。为此,针对我省科技投入不足的实际,《条例》一是明确了“十二五”财政科技投入增长比例。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逐步提高财政科技经费投入总体水平,保证财政科技经费投入增长幅度高于同级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幅度;到“十二五”末,财政科技投入占财政支出的比例达到本省财政“十二五”发展规划确定的目标,此后应当逐年增长。二是规定设立省人民政府设立省自然科学基金、专利成果转化基金、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农牧业科技创新基金等科学技术发展专项基金;三是鼓励金融机构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搭建多种形式的科学技术金融合作平台,加大对重大科学技术研究、成果转化与应用推广、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和再创新、高新技术出口等项目的信贷支持。
5、将农牧业技术进步专列一章,强化农牧业科学技术研究开发与应用。
青海独特的高原地貌和气候条件,为我们发展绿色、特色、生态农牧业提供了有利条件。但是,由于农牧业科学技术研究开发与应用相对落后,我们并没有把这种资源和生态优势转变为经济优势。为了发展高原现代生态畜牧业和现代农业,提高广大农牧民生活水平,非常有必要就农牧业技术进步专列一章加以规范和引导,助力发展现代农牧业。《条例》中一是强化了政府在农牧业技术进步中的保障作用;二是总结成功经验,推行科技特派员制度和科研机构服务农牧业,以及建设特色农牧业科技园区、成果推广基地等制度;三是设立农牧业科技创新基金,加大农牧业创新投入,支持农牧业基础性、前沿性、公益性科学技术研究和农牧业科技创新成果的应用和推广。
6、激励科技人员。
科技人员是推进科学技术进步的主力军,如何从制度上引导和保障科技人员发挥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是推动科技进步的关键。为此,《条例》从政府在培养和引进人才中的职责;对长期在基层或者艰苦地区以及恶劣、危险环境中工作的科技人员的保障;对科技人员服务基层期间的相关待遇;对科技人员取得的科技成果的价值的尊重;对科技人员创办、领办企业;科研活动“宽容失败”的原则;鼓励企业建立创新激励机制和技术要素参与分配等7个方面进行了明确的规定。
7、加强科技资源整合与共享。
《条例》规定了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建立科技资源公共服务平台的内容,为产学研结合搭建桥梁。同时,提高科技设施及资源的利用效率。
8、鼓励产学研合作,促进科技成果转化。
产学研结合是促进科技与经济相结合、实现科技经济一体化的主要形式,可以加速科技成果转化和实现产业化。目前,我省在产业、学校、科研机构相互配合,发挥各自优势,形成强大的研究、开发、生产一体化的先进系统方面与发达地区相比仍有不小差距,亟待加以引导扶持。科学技术成果作为一种知识形态的产品,须通过市场进行转让,从而转化为现实生产力。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在科技成果转化应用与产业化中起着非常重要的桥梁作用。因此《条例》对支持和鼓励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的建设、尊重科研机构进行科学研究的相关自主权、支持科学技术中介服务机构发展和规范管理进行了具体规定,以促进科技成果的转化和产业化。
二、《条例》法规条文的形成
一是吸收了我省近期出台的一些与科技创新相关的法规、规章的有关内容,如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企业、创新型企业的认定与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企业研发设备的加速折旧和加计扣除、科研仪器设备共享、科技服务中介机构扶持、企业科技创新激励、社会资本与科技创新的结合等政策,均是参考了《青海省增强循环经济试验区科技创新能力的若干政策措施》、《青海省科技型企业认定办法》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等文件。
二是结合了我省“十二五”科技发展规划和财政发展规划以及2012年中央1号新出台的文件的有关内容,如加大财政科技投入,设立农牧业科技创新基金等政策。
三是根据我省科技业务管理中的实际操作较成功的工作经验,如农业科技园区、实验区、试验区等的建设,科技特派员制度的推广,建立科技人员诚信档案等做法。
四是借鉴兄弟省、市近期出台的促进科技创新的好经验好做法,特别是鼓励企业股权激励、知识产权入股等提出的措施。
五是考虑了与已有政策的配合。比如在人才政策方面,参照我省已出台的一些政策措施,如高层次人才的引进,学科带头人的选拔等,在《条例》中进行了明确具体的规定。
三、《条例》执行过程
《青海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是我省第一部科技进步综合性地方法规条例,反映了全省科技工作的现实需求,是我省加快发展和科技进步的重要法制保障,是推动我省科技创新工作的重要指导,在实际工作必须认真学习、领会并加以贯彻实施。同时因各地各部门条件的差异,还需因地制宜,与时俱进,及时研究制定配套实施细则,才便于更好的操作。
例如:2012年在制定《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 加快创新体系建设的意见>的实施意见》过程中,考虑到我省财政实际状况,依据《条例》,稳步增加财政对科技创新投入,并将“十二五末”,财政的投入调整为全省地方财政对科技的投入要占到地方财政支出的1.5%以上。在稳定原有科技计划支出机构的同时,加大对科技型中小企业创业投资引导资金、专利和科技成果转化资金、农牧业科技创新资金、省自然科学基金等的支出比例;省财政科技发展专项资金中设定一定比例的奖励资金,用于奖励企业研发中心建设、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和科技成果转化等,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和使用效益。这一规定是在《条例》基础上的完善,更有利于实践和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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