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财政科技资金引导作用,进一步优化科技资源配置,强化企业技术创新主体地位,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与产业化,规范技术交易补助流程,根据《青海省技术市场管理办法》(青政办〔2016〕226号),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技术交易补助是指对通过青海省网上技术交易市场平台成交,并在全国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系统进行登记且完成交割的技术开发和技术转让两类技术交易的买方,以及促成交易的科技服务中介机构和技术经纪人给予的补助。
第三条 技术交易补助资金来源于省级财政科技专项资金,以科技专项“后补助”方式补助。
第四条 本细则所称买方是指注册和纳税所在地均在我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高校、科研院所、团体和具有本省户籍的自然人等;技术经纪人是指经过国家或省级技术市场管理机构培训,并取得证书的人员;科技服务中介机构是指为科技创新主体提供社会化、专业化服务,以支撑和促进创新活动的机构。
第五条 对符合条件的技术开发和技术转让两类技术交易的买方,按实际发生技术交易额的3%给予补助,单个项目不超过10万元。
第六条 对促成技术开发和技术转让两类网上技术交易的科技服务中介机构或技术经纪人,按实际发生技术交易额的1%给予补助,单个项目不超过5万元。
第七条 技术交易补助资金申报流程:
(一)符合补助条件的买方、科技服务中介机构或技术经纪人通过青海省网上技术交易市场平台(www.qh1633.com)中的“交易补助系统”填报相关材料,并提交审核;
(二)通过审核后,由申报单位下载、打印所填报材料,并附其他相关申报材料,报送至省科技厅指定的受理机构;
(三)受理机构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进行审核、汇总后,统一报送至省科技厅审定;
(四)经省科技厅审定后,对拟补助单位、个人及金额等信息,在省科技厅网站和青海省网上技术交易市场平台进行公示,公示期为10个工作日;
(五)经公示无异议后,由省科技厅编制补助计划,省财政厅下达补助资金后,由受理机构办理发放手续。被核准补助资金的单位,以转账方式拨付;被核准补助资金的个人,凭本人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或居住证办理领款手续。
第八条 申报技术交易补助资金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青海省技术交易补助资金申请表;
(二)技术交易履行真实性承诺书(从系统中打印);
(三)技术交易合同;
(四)技术交易发票复印件;
(五)技术交易买方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六)科技服务中介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
(七)技术经纪人资格证及身份证复印件;
(八)技术中介委托协议。
以上材料均须加盖公章或个人签章。
第九条 省科技厅定期开展上年度技术交易补助资金申报受理工作。
第十条 对弄虚作假、虚报冒领技术交易补助资金的单位及个人,除通报批评、追回全额补助资金外,三年内不得申报技术交易补助资金,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相关规定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本细则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6月30日。
第十二条 本细则由省科技厅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