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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假冒专利产品的监督 |
个人和企事业单位 |
(一)在未被授予专利权的产品或其包装上标注专利标识,专利权被宣告无效后或者终止后继续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标注专利标识,或者未经许可在产品或者产品包装上标注他人的专利号;(二)销售第1项所述产品;(三)在产品说明书等材料中将未被授予专利权的技术或者设计称为专利,或者未经许可使用他人的专利号,使公众将所涉及的技术或者设计误认为是专利技术或者专利设计;(四)伪造或者变造专利证书、专利文件或者专利申请文件;(五)其他使公众混淆,将未被授予专利权技术或者设计误认为是专利技术或者专利设计行为。 |
综合检查与日常监督检查相结合的方式 |
查处假冒专利→答辩→口头审理→口头警告责令停止假冒专利行为→处罚(未停止假冒专利行为) |
通过日常检查,并公开投诉举报电话,受理群众反映的问题,及时进行现场勘察,调查情况,收集证据;对经调查属实,符合立案条件的,组织执法人员及时进行查处。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办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569号2010.01.09) |
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提出责令整改意见并监督落实;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违法事项,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七十四条,即:从事专利管理工作的国家机关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不涉及 |
科技局知识产权处 |
0971-825334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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